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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板坍塌伤工人 房主工头共担责(张宗良律师)

发表时间:2011-03-27 14:27

盖房本是件高兴的事,可罗源居民叶端却因为建房惹出了一身官司。因为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,导致建房过程中一名工人受伤,近日,叶端和包工头陈登被罗源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分别支付受伤工人38990.93元和43864.80元。

楼板坍塌导致工人受伤

    受伤的工人叫陈贵才,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。去年10月22日,叶端要为自己家建造第二层砖混结构房屋,因需要安装模板就找来了陈登。因人手不够,陈登就雇佣了陈贵才和另外两名工人一起参与施工。

    记者找到了和陈贵才一起干活的一名工人,该工人还清楚记得当天发生的情况。当时,陈登正在负责往叶端砖混房屋的第二层屋面递交模板,在踩踏门庭预制板时用力不当,门庭预制板倾斜倒塌,正好砸在正在地面工作的陈贵才身上。

    由于砸落的门庭预制板距离地面较高,本身重量也较大,陈贵才因此全身多处受伤,共花去医疗费88440.95元,交通费500元,辅助器具费用490元。

    对家庭情况并不宽裕的陈贵才来说,这不啻是一场无妄之灾,不仅花费不菲,而且还留下很多后遗症,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影响。陈贵才事后发现,肇事的门庭预制板牢固性不够,根本不能踩踏承重,而且,雇用自己来施工的陈登根本就没有施工资质,属于“黑包工头”。陈贵才认为,导致自己受伤,叶端和陈登都有责任,应该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并作出补偿。

       但房主叶端觉得很冤枉。他认为,自己雇佣的是陈登,而不是陈贵才,自己和陈贵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,也不存在雇佣关系,更不是自己将陈贵才弄伤,因此,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而包工头陈登也认为,受伤是意外事件,陈贵才自己也有责任,不应索赔。

    由于对该事故发生的责任问题没理清,对陈贵才的损失,三人一直争执不下。叶端和陈登开始还肯和陈贵才协商,之后两人便不肯和陈贵才联系。无奈之下,陈贵才将房主叶端与包工头陈登一并告上了罗源法院,要求二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477.33元。

法院判决应承担连带责任

    开庭过程中,叶端一直坚持,自己与陈贵才之间不产生雇佣关系。而且,事故发生时,自己曾多次叮嘱包工头陈登,送模板要从楼梯走,不能从预制板上送,但陈登不听,才导致事故的发生,自己对这起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    对此,罗源法院审理后认为,尽管叶端并未直接雇用陈贵才,但陈贵才的劳动对象是叶端的房屋,因此,本案原、被告双方实际上已形成了雇佣关系。

    罗源法院认为,叶端作为建房方,又是受益方,明知陈某没有施工资质而将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其施工,且提供安全性欠缺的施工场所,又未对冒险施工及时加以制止,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直接致害人陈登疏忽大意,欠缺安全防范意识,没有对门庭预制板进行加固,从而直接导致了踩踏预制板脱落砸伤原告,对事故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45%的赔偿责任。至于陈贵才作为施工人员,在施工过程中,明知上下层作业存在危险性,没有注意安全防范,故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,应自行承担15%的责任。

    最终,法院作出判决,叶端和包工头陈登被罗源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分别支付受伤工人38990.93元和43864.80元。

没签合同也属雇佣关系

    据了解,陈贵才这样的个案属于常见案例之一。很多用工方都以没签订合同为由,推脱事故责任。那么,没签合同用工方可以规避责任吗?

   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,在这类案件中,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,法律上都承认事实上的用人关系。只要发生了实际用工关系,用工方就应当承担事故责任。而对于受伤的一方来说,一个是可以申请工伤,按照工伤来获得赔偿,这种情况下用工方应承担法律责任;另一个办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到法院提起诉讼,这种情况下,可以将用工方和包工头作为共同被告,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  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的张宗良律师表示,很多此类事故的发生除了安全意识薄弱外,还因为用工方没有为工人上保险。一些私人雇佣就不用讲了,一些正规的施工企业也经常出现逃避工伤保险的情况。而实际上,购买工伤保险恰恰可以在保障工人利益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。

    “要避免这类事故,一是工人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,尽量在正规企业中工作,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购买相关保险。作为用工方来说,更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完善各项手续,与其在事后去想各种各样弥补的方法不如防患于未然,把对农民工安全的保护做在事先。”张律师建议。记者 孙毅   实习生 赖丽蓉
来源:平安福建网 www.pafj.net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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